不认可属于“结婚”,所以手续不属于“结婚手续”,所以不适用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我们是合法结婚领了结婚证的,其实就是担心遇到无赖,大家都懂的,法律,很多人脑子里行动上都没有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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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就要抗争到底了
所以你当铜之炼金术士的事情就这么算了?
综上所述,根据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由于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 的法律效力,所以,外国领事办理的“同性结婚”登记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力。同时,如外国“同性婚姻 ” 文书欲送至中国境内使用,中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办理领事认证手续。总之,根据中外领事实践,双方当事人由于“同性婚姻 ” 而产生的所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既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得不到中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
当然,这既不是法院判决,也是2015年的了,还是得看现在的 dp
支持抗争到底 ![]()
WK, 大兄弟什么时候变成和我一个级别的啦?好像我曾经也到了白金这一级的呀 ![]()
同性婚姻不属于民法典里的“婚姻”,你引用的条款不适用,驳回。
目前大陆最“先进”的正式司法实践还是南京法院作出的,同性伴侣之间视为契约关系的财产权确权、生命权补充处置行为。
那是领事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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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跟境外婚姻登记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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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明确写了:
结婚是什么条件,根据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民法典亦无禁止性规定。自然是构成婚姻关系的。民法典没有禁止性规定,自然我们可以先pass掉上位法优先。其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我们可得知自然是属于
婚姻平權整個亞洲裡還是台灣最棒
为啥?泰国韩国不如台湾吗?
台湾是唯一能结婚的吧
哦··· 那确实台湾最棒
把法律带在身上随身携带的我记着历史书上有,叫刘啥来着,刘海齐 

并不是这样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违反中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均不适用。
是吗?哪个法这么写的俄?
我想,明面上共产党不敢这么写吧
想写的,肯定敢写,为啥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