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法律上大陆地区人民不是外国人,这句话并不是说就表明大陆地区人民就一定是中华民国国民了,就算台湾地区修改了法律,包括国籍法和宪法,把大陆地区人民排除在中华民国国民之外,只要那个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还在,大陆地区人民就仍然不是外国人。
大陆地区人民完全可以在台湾地区法律上处于一种既不是外国人,也不是本国人的情形。
现在是实践上,既不是外国人,也不是“本国人”,而法律上还是中华民国国民。
我说的法律上大陆地区人民不是外国人,这句话并不是说就表明大陆地区人民就一定是中华民国国民了,就算台湾地区修改了法律,包括国籍法和宪法,把大陆地区人民排除在中华民国国民之外,只要那个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还在,大陆地区人民就仍然不是外国人。
大陆地区人民完全可以在台湾地区法律上处于一种既不是外国人,也不是本国人的情形。
现在是实践上,既不是外国人,也不是“本国人”,而法律上还是中华民国国民。
給行政命令畢竟是行政機關的職權,我預期的後果是,肯定會有相關的行政法律訴訟,一路可以搞到大法官會議去,畢竟這個已經明顯牽扯到憲法了,不過你也知道,這種司法流程相當費時,所以短時間大概無解,就這樣矛盾著
法律上确实是这样,但政府架构里,行政机关理解法律以此制定规章制度,他们的理解不一定是对的
本案中明显行政机关理解错误,但在有人去打官司之前无人有权利说他违法,所以就算大家都知道这个规章错了也得按此办事
趁现在赶紧打个时间差要求办签证
TECO大概率會跟你說,目前簽證手續跟規定與過去沒有不同
不過worth trying, why not,我知道TECO遇到有爭議的地方,會直接跟台北的上級單位溝通,完了回覆你
那是必然的,之前特意问过大陆居民身份认定问题,全都给我打太极 搬出法条都没用
没错,希望台湾政府勇敢一把,宣布独立,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为外国护照,签发中华民国签证,这样我们就可以在美国名正言顺的其他国家公民平等的申请台湾旅游签证了
赶紧大家呼吁一把吧,希望台湾政府拿出勇气来向北京宣布独立,昭告天下
反正就两结果
1.我们拿台湾签证
2.我们拿台湾签注,或7天过境免签注
两者我们都可以接受的
或者也可以呼籲中國政府勇敢一點,要打快點打,不要拖拖拉拉的,趕緊打完大家就知道以後怎麼辦旅行證件了
形式主义害死人,这点我同意你,关键是结果对我们去玩有利就行了
要不两边都一起呼吁一下,反正我看这样也行,早解决,早解放我们去台湾旅游
依我看法,能看得出這份通令違憲違法前提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但對於很多人來說看到這份行政命令終於說出一直不敢明說是目前的一大勝利。
不過說實在,將大陸地區人民解釋成外國人不用說上下位法顛倒問題,只看國籍法的修訂記錄和立法院立法的情況來說,至少1949-2000年出生的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必須以1929年的國籍法來給予判斷,而這群人恰好完全符合1929年國籍法中是中國人(也就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且立法院從未進行任何立法開除這類人的國籍,因此就算2000年修法後,這類人的後裔自然應當得以繼承中華民國國籍才對。
對於視作「外國人」這一部分,那麼完全沒有理由將旅居外國並取得外國國籍的大陸地區人民繼續視作大陸地區人民,應當適用國際慣例適用外國人的國籍法給予斷定。因此,這類人應當可以直接轉換身份為另一個國籍的人而不是繼續視作是「大陸地區人民」。
可以根據本國法決定誰是不是「大陸地區人民」完全就是基於本國可以對誰行使主權的問題,那麼就得以確認可以被決定身份的恰好理當是「中華民國國民」,否則如果認定大陸人是外國人,那麼就應當以外國法作為準據進行判定身份。
我觉得这个理解不对
我的理解是,2000年修法前,大陆地区人民被视为中华民国国民,而修法后这些人被剥夺了国籍
而不是grandfathered,不然和宪法就不自洽了,毕竟宪法规定了公民权 如此两岸关系条例就违宪了
不會,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因此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由特別法適用之。
順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釋義就解釋了「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那麼沒有理由認為生活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的人民是「外國人」的理據——其主張的領土下的人民自然是本國國民,這是主權聲稱的體現。
你到底是台胞证还是华侨护照
“大仁哥”啊捏搞兹事体大,想要玩火
6/1可能会开小三通,然后就是看第三类观光会不会夹带一起开
外国不等于蓝本啊,外国护照也不等于就免签台湾,就算是美加澳英等国家,旅游商务访问以外的意图也要办理签证才能进入台湾的。
這個好像跟潭裡要的觀光有點差距
说明确实是慢慢开始开放,不过看起来第三类陆客估计得等到一起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