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搜上海杨玉霞案
还有个技校女生把几个室友都毁容也是死刑
96年,快30年了,法律都变多少了。
再早几年严打,耍流氓还会死刑呢。
那会死刑复核在省里,说杀就杀了,现在都在最高院,这种事不可能判死刑。
现在国内非恶性故意杀人都是死缓了
被告人刘传林采取强行灌食和泼洒硫酸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这是灌毒药,和泼两个性质了。
现在大概就一个情形泼硫酸会死刑。就是拿着大量的,去学校或者人群聚集地大规模泼。可以换个罪名死刑。
强行给刘甲灌食硫酸,刘甲反抗,刘传林将刘甲按倒在地,将硫酸泼洒在刘甲的脸上、身上。刘甲挣脱后跑回村中求救。刘传林又强行将硫酸灌入刘乙口中,并朝刘乙的脸上、身上泼洒。作案后,刘传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刘甲、刘乙相继被送往医院抢救,刘甲经抢救脱险,刘乙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
你看看这恶劣性质一样吗…
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不悔罪
但是都灌食硫酸不判故意杀人嘛?而是判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咋了你觉得泼硫酸让被害人严重毁容造成终身残疾, 不属于“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
8090年代嘛 那会儿严打啥的各种离谱的判罚都有的
现在不可能直接死刑的
omg…bles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印发)
“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致特别严重残疾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那些使用硫酸等化学物质严重毁容,或者采取砍掉手脚等极其残忍手段致使被害人承受极度肉体、精神痛苦的,虽未达到特别严重残疾的程度,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四级以上残疾程度的,也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太可怕了,夏威夷不是个度假的地方吗?居然这么乱?
法律在那里没错,量刑是要按照案例的。最高可以死刑的犯罪行为多了去了。但是现在死刑极为谨慎。
这个解释啥用的我告诉你,就是给特别恶劣的留余地的,比如你去幼儿园大规模泼,因为这个条例,可以死刑。
但是你当街对某一个人泼,现在的法律就是不可能判死刑。
网上随便搜了,真的找不到死刑的案例啊。
你找的两个一个30年了,没有时效性了。
一个灌硫酸无异于泼了之后又拿刀捅了,性质和后果也都变了。
不知道前几年这案判了什么,都没听到什么后续
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并将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所有犯罪中,杀害婴儿、儿童的犯罪是最不可原谅的。
这种案件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啊。我说了啊,你去幼儿园泼,就是死刑。
国内对案件恶劣性质的重要评判标准,一个是社会影响/危害性,二是受害人所收到的痛苦
前者类似楼上说的,对年幼孩子伤害,对大量人群伤害,后者就类似你发的case,灌食硫酸,痛苦死去这种
现在类似情节案件,核准不了死刑的,谁都希望重判,但法律就是这样
年幼孩子的生命就比青少年成年人更宝贵?
年幼的孩子社会影响性就是比青少年/成年人大,这是重要的参考标准
判罚标准就是这样,和别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