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跟你说立法不能玩文字游戏的?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都知道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意思是不承认外国国籍,但为什么不直接说“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这不就是拐弯抹角的文字游戏吗?
文字叙述尚且如此,如果变成口头叙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把其中的“不承认”三个字用加重语气强调,听者自然会误以为,“不承认”就是“不允许”的意思。
国籍法第五条并没有提到“出生的”情况,国籍法第五条并没有强调时间。
没错,这是国籍法自相矛盾的情况,退出中国国籍之后就丧失了中国国籍,但丧失中国国籍之后仍然符合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况。所以很多双持党入籍之后仍然毫无心理负担的双持,这就是法律依据:我丧失了中国国籍,但我仍然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没规定这叫“丧失”,那这就不叫“丧失”
出生的时候具有,现在不具有了。
出生时刻的状态,按照出生时刻来判断。现在的状态,按照现在来判断。
并没有用后发生的事实来推导此前的状态。
泥潭骂TG的时候,有几个在乎过国籍法的颜面?泥潭不是整天骂TG不顾法律颜面吗?
没错,出生时刻的国籍状态,按照出生时刻来判断。现在的国籍状态,按照现在的事实来判断。
没有额外制造一个等同于丧失的概念,因为根本就不存在这个所谓的概念
立法原则上,我也认为应该按照出生时候来判断。但单纯从字面意思来进行法理判断,中国国籍法对美宝国籍的判定,就是动态的
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没错。毕竟国籍法规定了,这个新生儿不具有中国国籍,不是中国公民,属于外国人。中国政府对外国人不负有任何义务
中国政府的发言人,完全可以振振有词的说:这个孩子是外国人,中国政府对外国人不负有任何义务
我在别的网站看过分析,国籍法立法之初,是否赋予新生儿中国国籍,取决于一个“密切联系”原则。这个孩子密切联系的定居国,是父母的定居国。这个孩子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是出生国和外籍父母的国籍国。这个孩子的父母有定居地,孩子有了外国公民身份,那么这个孩子就不需要担心“无国籍、无家可归”的问题。总之,中国政府对这个孩子没有任何责任
这条法律确实不合理,但中国的立法者直接规定,这个孩子不具有中国籍,不是中国公民。那么这个孩子就算成为孤儿,回不去泰国,中国政府也没有任何责任,毕竟中国政府对外籍儿童没有任何责任
就以你前面提到的中国夫妻+泰国绿卡+美国生娃为例,这种情况下,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的是美国,而不是中国,因为孩子是美国公民,不是中国公民。当然这条法律不合理,不近人情,但发条就是这样冷冰冰的
你说的没错,但还是以你前面提到的中国夫妻+泰国绿卡+美国生娃为例,这种情况下,由于孩子是美国公民,孩子如果与父母分离,应该找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应当对这个孩子负责。孩子不是中国公民,中国政府对这个孩子没有任何责任。
你的重点在于:如果持外国PR的中国籍父母在外国剩下的孩子没有中国籍,很有可能导致孩子无法入境父母的定居国,父母无法亲自陪伴抚养孩子,因此中国应该给这个孩子发放中国籍。
而中国立法者的考量则是:只要中国不给这个孩子发放中国籍,那么这个孩子就不是中国公民,父母无法陪伴抚养他,与中国无关,中国对这个孩子不负有任何责任。
l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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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父母是中国公民啊,父母不能和孩子在一起等于实质上被剥夺了抚养权。
不修法的话,除非有新的司法解释,否则法律条文无法更改理解方式
这样的“联盟国家”很难判断,毕竟算不算联盟,这个因素太主观了。而且不光需要考虑到中国夫妻拿着日本PR在美国生孩子这种问题,还需要考虑爸爸中国籍+美国PR,妈妈日本籍+澳洲PR,把孩子生在澳洲,这种复杂情况
美宝、丢护照的大陆人、港澳台居民,他们在海外办理的前往中国的证件,都是两年有效的旅行证。如果把旅行证的有效期从两年延长到十年,这种改动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相当于把旅行证变相改成了十年多次往返签证,而且是每次停留天数不限的。
这个更难,就连中国公民加入外籍,想申请中国绿卡都难上加难,美宝就更别想了。而且美国、加拿大、日本、澳洲的PR,都只发放给常年生活在本国的外国人。美宝想申请绿卡,必须先前往中国定居才行,这是国际惯例。而且旅行证本来就是一种临时证件,目的就是逼着那些想在国内定居的美宝去落户,然后办身份证。既然已经有了户口和身份证制度,就不可能把旅行证变成长期证件
美宝二代是否有国籍冲突,这是个难题,最早的一批美宝马上就要结婚生子了,不知道他们的孩子能不能办的下来旅行证,还是不给旅行证只给签证?
PR不是国籍,不能先天获得,只能主动申请,这个好像是国际惯例
还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怎么界定这个“定居”?在美国打工十几年回国,需不需要提出申请?
当年好像也有 mitbbs上怨声载道 没待一半就不给续旅行证
l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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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这个目的。中国不允许双国籍,而拿外国护照的前中国籍人士回中国办绿卡对中共来说最大的障碍是此人享受外国领事保护。官方承认国籍冲突的存在然后发10年的中国籍旅行证就解决这个问题了。持证人还是中国籍,在中国不享受领事保护这种“特权”。至于民众担心的双国籍当官问题,可以解释成国籍冲突者存在法律上尚未解决的问题,在解决国籍冲突前暂时不能参与选举和被选举。
那种不小心丢护照的继续发两年旅行证就行了。
这是第二步,因为可能要涉及到修法。本质上相当于给有国籍冲突的中国公民的子女提供有一些限制的公民权。中国公民的子女无法正常在中国生活是一件很bug的事情。
这里面的5年有效PR版中国旅行证应该理解为PR landing VISA和PR travel document一体化的东西。在中国境内有效的身份证件自然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那完全是jus sanguinis的国家PR父母出生的子女在申请PR前是非法居住在该国吗?应该理解为出生后自动拥有PR,但父母有权为子女申请PR卡/放弃自己和子女的PR。
l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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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起来香港就是这样的jus sanguinis的地方,根据香港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香港不太一样,考虑到一国两制它其实就是个de facto国籍。对于中国籍香港永居来说PR就是de facto citizenship。对于非中国籍来说它是介于PR和公民之间。
你瞧瞧,这种“具有”的理解方式,完全就只能诡辩,你越说就显得诡辩。这样说,所有的加入、退出都没有意义了,你加入了也不具有,因为你没有满足任何具有的条件;你退出了也还是具有,因为你满足具有条件。那有什么好说的。
然而就 RPC 都能看到这种理解的荒谬之处,用不了三年这种不懂法的领事官员的搞法就被取消了,没想到过了七八年还有人来洗地说这种理解方法符合法律原文。法律对某一条的解读方式,必须要跟整体协调的方式来理解。强行单一理解某一条款,导致其余条款大量丧失意义的解读方式,必然就是错误的。
具有就是指出生公民权获得的意思,不能有任何动态判断的。这跟 RPC 建国以来对华侨国籍判断是一脉相承的,五十年代对印尼华侨问题有批复。
最后,不承认双重国籍当然不是文字游戏了。双重国籍这本来就是一个常见术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解读也只能导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外国国籍这一种理解,有什么文字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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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那些內部拍腦門想出來的解讀方案對於這種喪失國籍辦理簽證的政策並非是依據第五條,而是第九條。查一查當年的討論組就能看出一絲蛛絲馬跡——公安部和外交部閉門討論得出的荒唐結論——他們就是根據第九條喪失中國國籍(甚至有關解讀到了2023年才從駐曼切斯特領事館默默撤下),在實施不到半年就被叫停,然後整出的爛攤子到今日都沒有解決。
最早是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发布的一条通知:
近期,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已加入外籍并持有中国签证的申请人,涉嫌骗取中国护照。大使馆已遵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对恶意骗照行为的特别提醒_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china-embassy.gov.cn)
普通人如果脑子绕不过那个弯,看到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两条放在一起,肯定会想当然的认为“不承认双重国籍”就是“不允许”,这就是文字游戏
l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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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确是骗取, 持有中国签证说明已经在使领馆面前放弃中国国籍了(无论是不是按照第九条)。已经放弃了中国籍再申请中国护照自然是涉嫌骗取。
双持的人理论上是国籍未定的状态,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详细说明什么叫做“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比如拿没有满足居住要求就不能续签的PR卡算不算定居。提交入籍申请就回国了直到一两年后宣誓才回来的算不算定居。2016年和以前mavni没拿绿卡直接入籍美国的算不算定居。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加入外籍算不算自愿。
虽然外交部门和出入境管理局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套自己的理解,但因为不是成文的法律并且中国不是判例法所以在双持人还有没有中国国籍的问题理论上可以“一中各表”。
但这些的前提都是你没在中国使领馆申请中国签证。除非中国签证是“误发”,否则你的中国国籍确实已经被中国官方证实已经丧失了。(如果你犯了什么政治问题CCP也不是不可以认为签证是“误发”或者随时再“恢复”你的中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