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就是做生意嘛
那么按gift的说法,我gift给他的是那一件实物商品,还是buying group付的价格呢;实物商品的话,fair market value是我买的价格,还是buying group付的价格呢?感觉怎么说都有理。
进一步的话,如果怎么claim都行,那么某个东西商家卖300,buying group付400。
我300买一个东西,400收给朋友;朋友从里面抽出300买一个东西,400收给我。
我记账,给了朋友一个300刀的东西,收到了400刀的gift,朋友给我净gift 100刀,我不用管。
朋友也记账,类似地,收到了我400刀的gift,花了300刀给我买了个礼物,我给他净gift 100刀,也不用管。
我知道双方对比起来看,明显是在钻空子。但从每个人个人的报税角度,又说不上什么问题。
可以让双向的操作稍微有点区别,比如一些流程不一样的平台,避免他说我给出去和收进来的为什么记法不一致。
gift是算一年下来净gift吧,还是每一笔转账报税?
比如朋友不懂,给了我2万gift,我收到了说这样不行,给他转回去1万。
这样的话,就没税务问题了,还是他转2万的瞬间他就欠税了?
首先你这个不是gift,而是trade。Gift一定是无偿的,或无偿的部分。Publication 950:
You make a gift if you give property (including money), the use of property, or the right to receive income from property without expecting to receive something of at least equal value in return.
在这里例子中,朋友给你400,显然是交换你给的商品;如果你不给他那件商品,这个“gift“就不会出现。
一般来说burden of proof在纳税人,irs 会让你prove tax liability。对于这400来说,你于是有义务证明这是无偿的,才能说400是免税的。当然burden of proof在各个案子里不一样,法庭上也会辩论:
总而言之,你不能随口把收到的钱称为礼品,要有一定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别人给你不求回报的,不然我们可以把所有的transaction做成gift。
数额重大的礼品往往有gift deeds,确认所有权的转让,以及说明是否可以撤销,或者撤销的条件。
第二,gift 也许可以撤销,但不能抵消。
A将某公司的股权送给B,此时股权已属于B。B再次赠与A,则所有权再次发生转让,是一次独立的赠与过程。如果A想收回礼品,则必须按照gift deeds上规定的行为,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撤销gift。
总之发生audit,burden of proof还是在你。显然你举的例子,是两笔独立的交易。你无法证明这两个400是无偿的,因此他们去掉300的cost basis后,分别是你和你朋友的taxable income。
那么,我这个400只是随便举例,实际的可能今天我用200的成本给他300,明天他用100成本给我200,后天我用500的成本给他550,之类的。我和朋友很信任,不签文件确认某一些具体的交易是一组,都会主动给对方总体累积起来差不多的金额。这个怎么说?
或者,几个有钱人朋友圈子互赠礼物,比如比较昂贵的收藏品古董之类的,即使都是互相意思意思,都“还礼”给回去了,这有税务问题吗?
或者我们先算一个单独的,不对敲:我花9000刀买了货给buying group;buying group付给朋友10000刀;他记录收到10000刀礼物。这时,不管是朋友的或者是我的净收入1000刀,对应的税收就流失(逃避)掉了?
我先说这个问题。
理论上都是要算gift的,因为物品所有权发生转让了。
实际上,irs 在 collectible 交换的时候可能发现不了,但可以在collectible卖出时查到gift的记录。因为collectible卖出时也要计算cost basis,如果没有礼物的转让记录,或者获得collectible时的交易记录,则无法继承前一任主人的cost basis。IRS从而可以默认cost basis等于0,卖出额全算盈利。而如果要继承前一任主人的cost basis,则必须有礼物的转让记录,这样前一任主人如果没有报gift tax的话就出问题了。
或者我们先算一个单独的,不对敲:我花9000刀买了货给buying group;buying group付给朋友10000刀;他记录收到10000刀礼物。
能不能再具体解释下这个过程。
我花9000刀买了货给buying group;buying group付给朋友10000刀;他记录收到10000刀礼物。
你们这个帖子好多关于buying group的话我都没看懂。按照前面的帖子,这是一个resell service,我理解resell的过程是
A buys product P from Seller for 9000
A sells product P to B for 10000
能不能把交易记录按这个方式写出来?
A buys product from seller for 9000 and has it shipped to C.
B receives payment of 10000 from C and gives nothing to either A or C.
B claims he received gift of 10000?
为了避税目的考虑,我可以再加入一个在中国的人D:
D asks C for a shipping address and asks B for payment information.
D provides the shipping address to A and payment information to C.
这样会和上面的结论有差别吗
明白了,就是说C从A这里拿货,但是付款给B。
如果只做一次上面的A->C->B,我认为可以算gift,但这个gift不是C给的,而是A给的。
这是根据26 CFR § 25.2511-1
(2)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to B if there is imposed upon B the obligation of paying a commensurate annuity to C is a gift to C.
(3) The payment of money or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to B in consideration of B’s promise to render a service to C is a gift to C, or to both B and C, depending on whether the service to be rendered to C is or is not an adequate and full consideration in money or money’s worth for that which is received by B. See section 2512(b) and the regulations thereunder.
因为gift一定是voluntary,不能是一个obligation。在
A → C → B
这个过程中,C是一个gift delivery agent。对于gift来说,可以简化为
A → B
再来看对敲,这需要反过来再弄一次,
同理
A ← C’ <-B
可以简化为
A ← B
这样就出问题了。如何证明了前面A → B 是unconditional?
irs 可以质疑前面的 A-> B 期待的是日后的 A ← B收益,尽管这个日后收益是不确定的。所以A-> B这一步不是gift,因为有future interest,应该被认为是一个contract而不是gift。
那么这个过程中,C给gift(叫不叫gift另说)增值了,怎么说呢?或者说,简化成A->B之后,A->B的金额是9k还是10k?还是A和B可以分头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
只考虑 A->C->B 的话,我觉得应该是10k。
应该理解为A先用P从C这里换取了10k,然后以C为agent送了B 10k。
因为C有obligation,所以不能认为收到A的gift,这只能是一个交易,所以P的market value是10k。
或者说显然agent不会改变礼物的价值,因此如果donee收到的是10k,那么donor送出的显然也是10k。
当然你想说C本身也有可能赠送了B一部分gift。理论上有可能。
例如,A声称gift只有9k给B, 剩下1k是C送给B的。
但在现实中怎么证明一个不认识B的买家C会白送给B 1k的礼物?
你觉得irs/法庭会相信A的话?
但A出示从seller处花9k买P的证据呢,并且这个9k的价格是任何人都可以去买的,然后说fair market value是9k不是10k。
所以我之前想加入中国的D。再混入你说的contract概念,我想把loop变成这样:
A和D签协议,A给D’ 9k的货物,A收B 9k的钱,A没有收益
D和B签协议,B收D’ 10k的钱,然后给A 9k,再给D付1k,B也没有收益
(形式上)只有D和C接触,D把C的地址给A收货,把B的付款账户给C(上面D’处)。从A和B看来,C都只是delivery agent(钱和货物的)。
理论上D的1k盈余应该是ECI 应该nonresident交税
但如果D完全和美国没关系,IRS也无处可收
B给D付1k的时候直接wire到中国银行账户即可
D可以是A和B本来就要共同自愿给钱的人 比如家人
这样A就完全不接触10k这个数字了,更干净一点?
还真是,但这个国内的人就要有美国卡和账户了,我也不能最大化刷卡收益用各种不同卡刷(比如我自己的卡要做开卡)。我这个安排D可以是完全和美国没关系的人,只要paperwork做好就行。
不过这个真被查,又多一个盗用身份的罪名?
用国内人办出来的美卡 过不了FR
真正珍贵的是在美国有收入过得了FR的SSN
我不太确定这种东西能不能转借,而且有什么foreign trust什么的说法(具体叫啥忘了),可以类比直接借用国外的人的账户炒股逃税,看违反什么
这个我觉得不对。一件商品的价格在各个平台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C用10k买可以理解为他不知道有9k可以买到的平台,这里还有一个信息渠道的问题。
否则按你的说法,9k也不一定是,只有市场上该商品的最低价才是fair market value。
一次成功的交易已经给商品标价了,对于买家来讲,这就是商品的cost basis。不然买到的东西难道cost basis还要根据别处的价格调整?
我没仔细看。
理论上多少个中间人都没用。只要实质和你上一贴
A → C → B
B ← C ← A
一样,那税务上就可以认定为中间人不存在。
Substance over form了解一下。
增加中间步骤的想法是把税法看成孤立的条文。比如我上面引的只有A → C → B,那如果再长一点
A → C → B → D
怎么算gift呢?虽然没有具体的regulation,但肯定也是A → D,因为实质就是如此。
你把loop搞得复杂只是在技术上挑战irs,税务上的分析和简化版本没有差别。
别人同意的算什么盗用?
没查过法律,但感觉这样的授权是不存在的,最多是固定场合的授权。
比如我把ssn告诉给会计师,会计师可以在报税场合使用。肯定有书面的合同证明这种有限授权。
即使他知道我的ssn,也不能拿去申信用卡。
无限制使用的授权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没查过法律,但感觉这样的授权是不存在的,最多是固定场合的授权。
比如我把ssn告诉给会计师,会计师可以在报税场合使用。肯定有书面的合同证明这种有限授权。
即使他知道我的ssn,也不能拿去申信用卡。
无限制使用的授权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我的理解,在申请信用卡时,银行的 term 都会要求,这是本人提交的申请,申请后签发的信用卡也仅限本人使用
因此,签署 『授权其他人使用我的SSN开卡』 本身就是违规的行为
虽然在保证如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不一定会深究(顶多关卡),但违规就是违规
我怎么觉得这么增加后可以解释成实质变了呢,变成ABD合伙做生意,赚了1k全部给D拿走,A和B白干活,并且通过协议,A和B自愿把收益如此分配。然而人在国外的D逃税,IRS也干瞪眼没办法。
然后形式上,A和B通过分别和D签协议,从而回避在协议中讨论这个1k的收益。这个1k的收益具体有多少,纯靠D自己靠和双方签的协议的差价控制。
C用10k买可以理解为他不知道有9k可以买到的平台,这里还有一个信息渠道的问题。
这里加入D,那就可以进一步解释成,A(假装)不知道有10k可以卖出去的平台,只9k出给了D。B这头纯粹处理的是钱,不存在问题。
我看不懂你写的D那段。你想的scheme你自己figure out吧。
我假设引用的就是实质。
如果AB确实没有利润,那D按规定缴税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D再把利润转回A或者B,那么A,B按规定要缴税。
我认为原理已经说清楚了。
我讨论的是没有D的情况。有D的情况你自己分析。
这里有两个问题
- 是否合法
- 是否会被抓到
我在本站发言,只对第一个问题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