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做record keeping整理所有文件的时候,突然发现之前在加拿大我有半年左右是literally黑户状态… 思忖了半天细思极恐… 规劝大家找移民中介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遇到什么问题多在网上(尤其泥潭 )勤问一问找一下second opinion,加拿大移民中介圈是出了名的水浅王八多遍地是大哥
别搞得像我一样,前期没做尽调,朋友推荐了一个她的朋友我就直接让他去做了。钱一点儿没省,还吃了熟人的亏,想撕逼现在都没得撕。
Edit: 错怪中介了,是IRCC的锅 是我小丑了
今天做record keeping整理所有文件的时候,突然发现之前在加拿大我有半年左右是literally黑户状态… 思忖了半天细思极恐… 规劝大家找移民中介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遇到什么问题多在网上(尤其泥潭 )勤问一问找一下second opinion,加拿大移民中介圈是出了名的水浅王八多遍地是大哥
别搞得像我一样,前期没做尽调,朋友推荐了一个她的朋友我就直接让他去做了。钱一点儿没省,还吃了熟人的亏,想撕逼现在都没得撕。
Edit: 错怪中介了,是IRCC的锅 是我小丑了
怎么个黑法?
你倒是说怎么被坑了的呀
草,忘说了。。。气昏头了
中介跟我讲境内递交PR申请之后无论当前什么身份都可以一直合法待在加拿大,但其实并不是。今天了解了一下才知道,交了PR申请之后不是自动获得implied status,也就是说我在visitor visa停留六个月之后,直至我第一份工签拿到手之前,我有半年的时间其实是黑在这里的…
我被坑的两个点:
我想了想,你将来入籍的时候恐怕会有问题啊。合法的visitor时间也可以算在入籍的physical presence里的,可是,你这个半年合法,半年非法停留,然后就PR,你到时候递交入籍申请,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不过似乎这也不会是大事,或许会入籍申请的时候,比其他人审查的时间更久一点。
我其实PR被安调了一年半多才拿到的。而且刚才回看我的GCMS notes确实有IRCC officer给我标记了我没有valid status
physical presence受影响那是没办法了,只能多等几个月再申请公民了呗,只要别给我拒了就行
傻逼中介坑人啊
Edit: 傻逼IRCC是真傻逼。不过好在不影响入籍时间。
这中介没有正确理解什么是 implied status 吧。implied status并非递交 PR 申请时获得的新身份,只是保证之前的身份在 PR 申请通过或被拒之前不过期。但如果之前是游客,那递交申请之后仍然是只能呆半年的游客身份
细说pronoun背后的故事
女(性)朋友推荐的男性二逼中介 没有故事
这么说其实也没错,但是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例如work permit快要到期的时候,自己早已获得了invitation to apply,且已经递交了PR申请但是还没获批成为PR,如果1月20日你的work permit过期,那么,1月20日以前你必须提交一个bridged open work permit(或者其他类型的申请)的申请,这样,1月20日以后如果PR还没有批准,你才会进入implied status,如果你不递交新的open work permit的申请,1月20日以后你还继续留在加拿大,你就是无有效身份的状态了,此时你并不是implied status。
具体而言,implied status指的是,你已经提出了一个visitor/work permit/study permit,在政府正式拒绝或者通过你的申请之前,你原来的身份已经到期,这期间你是implied status,但是,很不幸的是,PR申请不会给你implied status。
pgwp递交上去是implied status,具体参考ircc给你的回复
以我的理解有没有implied status取决于你合法身份的连续性,上一个TR身份过期时间不得早于下一份TR身份申请的递交时间。T日过期的visitor/TR身份须于T-1日递交新的VR/TR申请)。我中介犯的毛病就是在我visitor身份过期之后没有给我先申请境内身份restoration再递新的TR申请
在加拿大身份过期这种事没有美国那么严肃(非法律意见)
我确实也发现了,也没要求我补什么explanation,感觉ircc自上到下都挺草台班子的
还有加拿大移民为啥要找中介?被中介噶韭菜不符合泥潭精神啊。
一开始以为加拿大跟漂亮国一个德行复杂的要死,干脆找个中介一手包了所有工签到PR的申请。千算万算是没算到跟南边大相径庭,中介也是粗制滥造 这下吃亏了
好奇 花了多少银子?
俩人,6k CAD?记不清了大概这个数,应该是市场均价。
这么好赚,难怪xhs全是中介
帮你填填资料 答疑解惑 10-20hr就能搞定了吧
时薪惊人
我的理解是不会的。
可能不会算physical presence(也就是之后要多住),但是我的理解是一旦成为PR所有之前的removal order都自动一笔勾销,而PR也不适用A41(a)也就是contravene of the Act
可能追究没在Schedule A申报out of status的话可能A40,但是我直觉上感觉有点牵强?
非法律建议,建议花个千八百的找个律师买个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