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税局对tax residency和tax treaty的官方指引和案例分析

他可能说的是,比如2岁左右和家人一起移民了..这种情况

刚出生被父母强制拽回去办,自己没有任何intent居住在大陆。

按我的理解是中国只要查到这种情况仍然会追税。户籍地税务局看到一个辖区户籍的人要交一笔税,难道会管这个人是否有外国绿卡是否多年没回国吗?但这类人被大陆追税的可能性应该很小。

现在情况太少,且各地有各地的规矩,且没人闹,所以DP现在缺乏参考价值,就算看到你也没法复现。还不如扯扯理论比较实在。

都是税局基层员工瞎扯,未经任何测试。你看正式文件都避开这个问题就知道,说不定他们也不想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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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避免被追税的办法主要有:

老老实实回国销户;
不用中国身份开户(买护照什么的各显神通);
避开可能传信息给中国的情况(少用中资券商等等)。

目前来看中国还就只能管到香港的账户,其他国家crs互换的情况都很少,主要是一些工资之类。

李乐这个DP也很特殊,正常的大陆户籍在办香港永久居民的过程中不必然注销户口,比如不是靠单程证去香港,办好转永居之后也不办回乡证(回乡证需要提供注销户口证明)。正常人可能都注销户口了吧,不注销属于大兄弟爱钻的空子,现在被税务局铁拳了。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两边都觉得他是税务居民,应该走treaty。香港和大陆的tax treaty里也写了劳务收入只在收入发生地收税,对同为两边resident的说法是这样的,有两条判定标准+一条兜底(而非中美treaty的四条)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
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
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
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
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我感觉李乐主要问题还是统战价值不够,他如果有个广东户口可能还直接在大陆match香港15%所得税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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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大部分人的海外投资都是违规转出去的,要被外汇管理局没收。全没收怕是要激起民变,明确许可国内向外转移资产就收不住了,能大张旗鼓讨论这个问题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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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现在流行提前注销,保红本+蓝本+回乡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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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兄弟销户办回乡证了。参考他国内买房的那一集 :yaoming:

可以大张旗鼓,反正真住大陆的有户口的人本来就没合理argument自称自己非居民。

Does it matter? 大部分人的户口都不是自己想要的

这就是为啥要看税务局发的case study,要看他们根据treaty判定两边都tax resident的人到底归哪边(为啥归中国)的案例。现在案例里只讲了expat来中国怎么保持nonresident不被全球征税,确实没讲一个被中国认为是resident的人如何通过treaty判定成外国resident状态优先于中国resident。

现在没有人去掰扯过可能是因为被追税的人确实都还算重心在国内,吵不过他们,或者没有充分用理论武装自己;等有美国居民被收税搬出tax treaty掰扯一番过后就有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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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不是户口,说的是不意图居住。

那就是要根据

全没收了 :troll:国内有海外投资的人上千万也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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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treaty基本上可以保平安吧,所以大部分泥潭人可能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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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point是这跟税务居民是无关的两件事。

还可能是重心完全不在国内,中国没法执行,大不了剪护照 :troll:

泥潭人无所谓(worst case也就是交两边税率取max),IRS和国税局有大所谓,是先交给哪边再从另一边claim双重征税豁免,还是得回去treaty抠字眼。颗粒归仓到最后肯定是得和IRS battle的,指不定中国税务局哪个领导还幻想着H1b worker先给中国交再在美国claim foreign tax credit,毕竟“临时”工作签证。

美国正常预扣税报税流程没什么这种操作的空间,但这就是体现国力的时刻了,IRS征税能力天下第一可是用坚船利炮堆出来的。中国现在炮船多了起来,税务局干部队伍自然也摩拳擦掌,一定要对等实施当年赵紫阳签的协议每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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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吧,就算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从中国转出或向中国转入资金都要合规外汇管理的规定,如果摆到台面上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合规的

我意思是tie breaker掉了。

也太白日做梦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