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这件事已经过去了有一年多时间,被前司 PUA 和经历的种种恶心始终没有彻底缓过来。
搬砖归搬砖,生活还是要过,研究了一下个人的情况可能比较特殊,但是也有很广的实用性,再加上最近受 layoff ,pip 和被迫辞职的人不少,所以也想分享一下自己当时的经验:
背景:
- 工作超过一年
- 符合加州 UI 的基本申请条件,可以正常申请 UI(Unemployment Insurance)
- 以加州 EDD 的 UI 申请为例
一些注意的细节:
起因:
公司是在某一天突然被联系当天与 Manager 开会,同时邀请人里面有 HR,Manager 只留下了一句,沟通最近工作的 Meeting邀请。
过程:
会上老板一改往日的嬉皮笑脸,板着脸逐一找茬和数落最近半年的项目“缺陷”,单方面给出 Fail,并且联合 HR 给出 PIP 或者 Mutual Sepration 的二选一,并且强调只有几天时间可以选择。并且强调 PIP 不过就直接 Fire,并且内部会留下记录;如果是 Mutual Separation ,名义上是“自愿离职”,但是给足够的包。
回家后跟家人商量了一下,考虑到给的 serverence package 不低,再加上已经工作有些年限,也不想再多见老板的臭脸去完成虚假的 PIP,再加上确实被这工作多年 burnout 导致神伤,所以打算接包走人,于是拿到 Mutual Sepration 的条款,喂给 AI 整理了一下,发现里面确实说虽然是走的 resignation 的内部流程,其中确实有条款说公司角度,我的评级不算 misconduct,因此不影响 UI 等申请。
申请 UI
最后便跟 HR 和 Manager 商定了离职时间,并且签了 Mutual Separation agreement。很快便提交了 UI 申请。在申请过程中,我参考 AI 建议以及我个人的情况自认为应该是被公司发起的裁员,非“自愿”离职的情况,填写了 UI 申请表。
大约几周后,收到加州 EDD UI 部门需要调查和取证,因为认为我的 Case 似乎是自愿离职,我于是准备好了资料和文件,以及 statement,结果到了调查电话问询的当天,遇到一个非常 rude 的人:在我大致说了情况后,她只关心她需要收集的问题,其中尤其问了两个我事后被“定罪”关键问题:
- 你是不是被公司提供了 PIP 和 Mutual Separation 二选一?
- 你是不是怕 PIP 过不了,所以选了 Mutual Separation ?
这两个问题我第一个必然是 Yes;但是第二个问题我犹豫了一下,还是如实说我其实没有看到 PIP 的实际文件,因为当天只给了我这两个方向,并没有提供实际 PIP 工作内容,所以我不知道具体的 PIP 文件内容。这时对方开始不耐烦,继续问我“你是不是可以选 PIP?” 我说 Yes,然后她问“那你为何不选 PIP?”(这时任何经历过这种事的人都知道 PIP 就是个形式,你真的选择条路,大概率也是被搞。)但是因为我之前确实没有看到过具体的 PIP 文件内容,所以我这里短路了,回答到:“我觉得 Mutual Sepration 可能更符合我的利益”。接下来对方说会去调查公司那边,有新的进展会联系我。我专门问到,我手上其实有足够多的证据,包括邮件后续联系,商量二选一过程以及所谓的 Resign letter 并不是我自愿的,但是这些文件在申请 UI 时,我没有提交的途径,你需要我 fax 过来吗?对方说不需要,于是挂断了电话。
事后我发现,对方其实也没联系到我的雇主,而且再也没找到要任何追加材料,就匆忙下了结论。
又过了几周,我也继续在 certify UI 的找工作记录,但是突然就收到了拒信,理由就是:我自愿选择了离职,所以不符合领取 UI 的条件。VQ135F —— voluntary quit in anticipation of discharge
我收到后当然很愤怒,一来上次的 clerk 确实很粗鲁,我很明显感到对方已经预设好了结论,就在搜集证据而已。同时根本就没有拿到全部的信息就匆忙下结论,过程中再也没有联系我补充额外的资料。于是我发起了申诉。
所以填好申诉表格后,我便发起了第一次针对 EDD 的申诉。理由便是我这里有更多的详细证据证明所谓的辞职并不是真辞职,只是公司内部的形式,真实情况是公司一出来就把我逼到只能选择,同时借用辞职流程当作遮掩。
很快后,我就收到申诉委员会的确认通知,并且给了几周后的时间有法官来听取陈述。
时间跳到几周后,期间我也跟 AI 整理了完整的时间线和需要陈述的观点,这里面 AI 给我的胜率估算是 5:5 分,好的地方在于我这里没有明显的 misconduct 行为,核心就是如何解释我不是“自愿”离职以及预期将有裁员,所以提前离职。前者还算有证据链,但是我如何证明看似我有二选一的机会,我为何不去选 PIP?我发现这里的核心证据其实是:1. 公司其实没有具体给 PIP 方案 2. 公司压缩了选择时间。这两条有意无意的行为其实构成我的证据链 —— 公司刻意 withholding information,以及给我施加压力让我做出对自己不利举动。这既证明了公司有目的的 PUA 我的意图,也给我的选择并非“尽一切力量留下工作”留下了理由。
于是我的自证重点如下:
- 公司是 moving part(解约行为的主动发起方)而不是我,三个证据:
- 公司刻意把 performance alignment 和 HR 安排参与,这既不符合过去 1:1 的流程,也说明公司明显有准备。
- 公司刻意降低我的 performance 给我 shock,调查过去的记录,我都是 O 和 E,这次直接给到 Not meet 明显是刻意安排。
- 我签的 resignation letter仅仅是公司的内部流程,是为了满足 mutual separation 的框架,不是我真心主动辞职的做法,核心点是,从整个时间线来看,resignation letter 是在双方已经进入 mutual separation 流程之后才产生的,而不是我先主动提出辞职、公司随后接受。
法官如实听取了我的陈述,她只问了两个问题:
- 如果我选择留在公司,我是否愿意留在公司?我如实回答 Yes,如果不是这次突然的会议,我愿意继续工作。
- 我是否有感觉到受到威胁和压力?我承认确实有巨大的身心和经济压力,以及公司给的时间仅有 几天做选择,叠加上诉情况在时间和心理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我没法做到理性的选择。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只能被迫接受 mutual separation agreement,因为它看起来比 PIP 不是更差的选择。
结果就在听取完所有的回答后,法官当天就做出了结论彻底推翻了之前 EDD 仓促的拒绝结论,最终 ALJ 认定我的证词可信,并认定这是 employer-initiated discharge,而不是 voluntary quit;同时认定不存在 misconduct,因此推翻了 EDD 原来的 determination,我可以继续领取 benefits:
“…the department Determination is reversed.
The claimant was discharged for reasons not constituting misconduct under
section 1256. Benefits are payable, provided the claimant is otherwise eligible.”
而且最让我感动的还是在调查和结论之间,法官在字里行间留下了很多有人情味的注脚,因为涉及到一些隐私,暂不摘录全部信息:
“法官认为,从公司突然给出负面绩效、极短的选择期限,以及 PIP / separation 两个选项整体来看,公司已经表现出了终止雇佣关系的明确意图。因此我后来的 resignation 是这一行为的直接结果,在 UI eligibility 判断中属于 discharge,而不是 voluntary quit ”
诚然这次事件并不涉及到原公司和 Toxic working environment,但是我也希望这个 DP 至少提供一个案例,不是所有的 PIP + 离职都应该被简单当成“自愿离职”对待,至少在领取 UI benefit 角度,你是可以 fight back 并且尽可能拿到属于你的血汗钱,并且留下案例为将来被 PUA 的兄弟姐妹们提供参考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