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实务案例

我拿绿卡读书也是留学啊

那肯定不对,为了争辩而争辩了

怎么不对, 非得拿学生签证的才叫留学?

对。不然你觉得呢?拿的不是PR或国籍是基本要求。

别人愿意双持就双持,泥潭部分人总是找各种个例和扣法律条文来恐吓双持,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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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这个也没意思,我拿绿卡的时候也还是中国公民,跑到其他读书怎么就不是留学了。

你这条文不是国籍法里的,是国务院出的一个界定华侨身份的文件。这个文件最后一句话是“本规定仅用于界定华侨身份”, 而国籍法里说的是“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或丧失都适用本法”

我没说那个华侨判定就是法律,我是说如果真到需要界定的一天,可以搞出类似的判别方式,并不像楼上暗示的那样想要界定是不可能的任务。

就说美国的话,绿卡也是US person,拿绿卡上学,美国学校的国际学生办公室都不带理你的。 :yaoming:

这个一直说的很清楚,对于中国国籍来说,需不需要注销户口,指的就是你居住在国外的前提是不是持久的。比如说H1B签证就是临时的,绿卡就是持久的。不持久就等于还住在国内。你的人在哪不重要 :troll:

他上面确实提出了目前已知规则不好解释的情况,比如欧洲有些国家可以拿着有期限的工签工作5年就入籍了,没有经过PR这一步,这算不算定居后入外国籍?

租房肯定算啊,要是买房才叫定居岂不是一大堆美国人都没有定居美国的

应该问,睡桥洞算不算定居

关键是你有没有“长期”在外居住的“条件”,取得国籍并且去了,当然跟绿卡没有区别了 :troll:

这当事人的时间线怎么看都像50万 :troll:

债务呢…? :troll:

双持都是 concealed carry,脑子有问题的才 open carry 或者被人举报了还去上庭

建议看看全文再发言。全文只字未提有没有走正规程序“申请回国定居”,这里的“定居北京”是一般意义上的“搬家回国”而已,不用上纲上线。

再来看司法部向一审法院的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查扬在取得美国国籍的同时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取得美籍这个时间点,他是在国内一般意义上定居的。司法部的态度是直接略过第九条前半句。

这屁大点儿事情,也叫“惊动公安部”?别总想搞个大新闻。这案子是当事人 vs. 司法部,后者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发函向出入境管理局请求协助,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侧面反映了国籍法释义的缺失)

2016年3月14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向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作出《关于对查扬国籍认定的函》(公境外[2016]766号),内容为“根据你司提供相关信息并经核查,查扬(男,1964年1月1日出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在其取得美国国籍的同时中国国籍已自动丧失”。——公安部没有说过当事人已经定居国外、也没有根据任何信息认定当事人已经定居国外。公安部采取了跟司法部类似的态度:直接略过第九条前半句。

小结:
国籍法缺失释义已经被诟病很久了,在释义和细则出台之前,全网目前没见过国籍认定在“定居”二字上细抠的案例(无论是正例还是反例),更遑论所谓华侨“定居”的定义了。也就是说:司法和执法机关根本没有把第九条前半句“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当回事儿,所以——

我同意。

因此对于泥潭“定居怪”的启示其实是:
假第九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真第九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clown_face: TLDR:东大管你定不定居,普通百姓入籍即外宾,反贼此生注定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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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解释:不方便文字说明,打电话给你说,具体事情具体办,定义要看你的情况 给你不同的解释 :ro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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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法治我都觉得有点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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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执法和司法可以是三个不同的法,中国原来一直都站在三权分立的前列线上 :troll:

怎么漏了个赵家人,前半句显然给灵活解释、按需解释、专案专办留足了空间,体现了东大的灵活智慧 :troll:

因为不可能出现一审、上诉、二审的情况 :clown_face: 大家一起吃个饭在一审之前事情就已经办妥了 :yao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