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实务案例

依 法 驳 回

顺着这一楼我贴一个《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非要抠的话,“定居”、“回国定居”二词仅适用于华侨。而双持是华人

华人华侨的辨析,潭友们不需要我教。

拿《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里面所谓的华侨“定居”二字,强加到双持华人头上,再倒回头去用华侨“定居”的含义解释适用于华人的《国籍法》第九条,不觉得有点apple to orange吗?

我想提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点

根据 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自愿加入” 貌似也没有定义和司法解释 我想保留中国国籍 是不是只要证明 我不是“自愿加入外国国籍” 岂不是更好? :grin:

用词就不妥当 :troll:
有个群体叫做军转法官, 这几年似乎要扩大, 因可提升法院队伍的政治觉悟水平。

那你可得找个团队全程录视频,在填N-400/打指纹/宣誓几个比较重要的环节拿枪抵着你脑门,对着镜头验枪验弹上膛,告诉你你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做就当场打死你。

然后你拿着这个视频回国argue一下看看能不能保留你的猪肝红 :troll: 如果你成功了记得回潭里报个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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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扣的话,像杨振宁那种 外籍人士 归国后 再放弃外籍的 就不能算 回国定居了?

我也分享一个案例 我觉得结合起来看会更有意思

也就是说,国籍法中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仍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当然,刑法在1997年被修订后,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出现一定变化,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获取时间、持续时间、变化情况等案件具体情况,并按照刑法的溯及力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对被告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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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杨振宁加入美国国籍时候中华民国护照会被注销吗 :yaoming:

所以我说抠定居俩字根本没有意义。杨振宁放弃外籍时间线我不知道。他是一步从华人变回了中国人,不是升降机先从华人变回华侨、再变回中国人。隔了华侨这个步骤,当然也不适用于华侨的“定居”释义了。中国人定居在中国,怎么听都怪怪的。

百度了下,杨振宁一直是双持ROC护照+蓝本 :yaoming:

应该拿的是无户籍的ROC护照吧,这样也不能算外籍人士吧 :yaoming:

台美双持人士去大陆(假设大陆知道他是台美双持,比如台湾人在以前没入美籍前,使用过台胞证,中国海关有记录),必须要申请台胞证吗?还是可以拿蓝本申请签证?

港澳台居民一般算作境外人士

成功移民香港并获得回国证书可以被称为华侨学生

对中国法律抠字眼的我只能说是不了解国情,同一条法律不同地方不同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靠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实在有争议了才由最高法院出司法解释统一标准。而且最搞的是,最高法院还可以过几年再出司法解释把之前的推翻,参考“知假买假”的司法解释。像国籍法为啥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就是为了留漏洞给谷爱凌桂民海,如果都说清楚了,那就没有空间操作了 :shushing_face:说白了,就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这些都理解, 谷桂这种rare and exceptional cases不是我所考虑的范畴。

我真正好奇的是,如果我以后双持回国像一个正常中国籍一样进行一些经商、投资或者置业等等,有朝一日如果被人举报/运气不好自己出入境操作失误露馅/严打双国籍,被要求注销国籍和户籍。那我前些年在双持灰色地带游走时以中国籍身份所签署的文件、从事的任何商业活动,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例如:我的商业伙伴/我的对手盘/我的房子的买家卖家,如果以我签署合同时不具有中国国籍对我进行起诉,法院一般而言该怎么判 :yaoming:

目前看来暂时不清楚,有待讨论。但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应该被忽视。

领导的心情啊

直接花钱买的外国籍承认吗?导致自动丧失中国籍吗?

按现在规定必须申请签证,这个状态时台胞证和大陆人双持人的红本是一回事了

你好像脑子乱了,完全没考虑时间线。现在讨论的就是华侨状态时回国定居(甚至根据华侨认定条件里的定居要求连华侨状态都不是),然后加入外国籍,能不能避免成为华人状态。你说定居不适用于华人,才是鸡同鸭讲。讨论定居这个问题,就是在说有可能拿着蓝本也不是华人。

用公司当主体应该就没事 :troll:

在中言中,看你签的文件,对你好就不合法,对你不好就合法,既然在中,就要用中的方法 :ya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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