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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grace 页面被存档

https://www.1point3acres.com/bbs/thread-113058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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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恢复到从前被解雇当天晚上就得走。

我岁数大,这些在我那时候都是正常的政策,只不过对后面的人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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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尼 :sweat_smile: (弱小,无助,气抖冷,外面下雨没带伞

老政策:离职后,原单位将个人工作居住证挂起。60日内必须转移到新单位接收,60天后无单位接收,可以申请延期60天。

当时要求原单位和新单位之间,不能有其他单位缴纳过社保。如果有代缴,则工作居住证自动失效。大概是这样说的,这个政策应该是2021年之前的政策。

新政策:取消了60天的限制,也取消了新单位接受前,不能有其他公司代缴社保的限制。


https://zhuanlan.zhihu.com/p/462146240

太迷幻了,刚才去读了一下8 CFR 214.1(I)(2), 六十天规则还可以被DHS修改

貌似还真的可以说没就没 :wulian:

8 CFR 214.1(l)(2): “… DHS may eliminate or shorten this 60-day period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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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perm和排期也没现在这么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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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未有之大便局啊 :po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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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又给了 STEM OPT 又给了 H4 EAD 又给了 5 年 F1,把 potential 竞争 EB 绿卡的人口基数给扩大了。

网络发达了,广告满天飞,谁都知道 NIW 这些东西了。

我去,好吧,雷居然还埋着呢,写这个rule的人应该被川普重用 :yaoming:

但等等看吧,dhs什么时候发布了policy update再慌吧 :yaoming:

discretion 不是可以这样批量用来 abuse 的 :yaoming:

可不可以你我说了不算 :troll:

你说的情况大概是什么时候的政策?

至少 10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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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这种写到 regulation 里头的,要不有 good reason 走 rulemaking 删掉,要不就 case by case 提供 good reason 不给 60 天,否则过于容易被在诉讼里头干掉

当然,你法我笑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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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咋记得是两周,两周宽限期。理论上是当天晚上身份就黑了,但可以给两周宽限期收拾东西滚蛋或者找下家,错了的话指正一下

又开始了成天折腾移民

Q: Why is the 60-day grace period important?
A. Before a regulatory change in 2016, there was no grace period for a terminated nonimmigrant worker.

这和我的记忆一致,但我依稀记得理论上两周的gap如果找到下家移民局会忽略这个gap。两周离境的话下次申请签证使馆那边也不会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