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只能派出何炅了
朋友们!
现在还没有到证据公开环节!
检方还没有公布所有的证据!!
检方不是只根据上面的图片就认定嫌疑人的!
稍安勿躁!
那感觉指控成功概率大…. 监控模糊不利于检方,但任何新的证据都不利于辩方
检方完全可以留一手,到了证据公布环节,直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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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s收银台视角的监控和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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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s receipt 写有shi Letian 和时间戳
3)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的消费记录
虽然你前面已经多次强调你非常熟悉法律流程,而我们不了解,但是基本逻辑还是想分享一点。
首先,站在shi的一侧,就算他自己承认了在Dicks消费了,根据火灾附近的乌黑漆漆的视频;他出现在了Dicks 也并不等于 他放火了;
其次,我们都知道Dicks有录像 有监控,且肯定是清晰有光的,Shi本人和他律师会不知道???他和律师现在连Dicks都要去否定 ,去反驳,说明他真的就没有出现在那里,反而证明这彻头彻尾就是一个诬告啊。
最后,
但是这不妨碍我们根据图片去进一步消除Shi的嫌疑;出现在Dicks那个蓝色衣服的鼻子和Shi的鼻子我感觉差别好大啊。
就像上面几楼讨论内容那样,正常来说否定信用卡使用有更直接了当的办法。现在这种辩护方式非常的奇怪。
又再退一步说,既然有店内清晰影像,如果不是本人的话,辩护方更有动机把这个照片放出来作为反驳证据。如果影像是本人而被告确非纵火人,为什么需要这么强行的方式否认一个不能直接导向定罪的证据?
我现在倾向于是辩方在赌检方没有决定性证据,即纵火人的身份的生物或证件证明,但是所有其他证据都可能指向嫌疑人,所以可能会否认其他证据和本人的关系。这种辩护策略下我反而觉得嫌疑人有可能就是纵火人。
你这是在印证我说的点。不就是因为Dicks影像不是本人,所以就是要否认啊,你管他强行不强行,包括你认为信用卡的点 这个和他最开始被抓的问询也是一致的,人家没去过Dicks,你们非要说他去过。
然后现在你又在强绑定 Dicks的人和放火的人是同一个人,所以否认Dicks在你看来也是在否定放火。
肯定是新闻的typo,NBC的报道就拼对了。
辩方去质疑信用卡的名字反了确实很奇怪。因为银行发行这张卡可不止有实体卡本身,还有网银账号,邮箱,还款的账户等等。银行一旦提供这些证据,估计会对辩方很不利。
我认为被告辩护逻辑很奇怪因为:
- 检方认为dicks信用卡上的 shi letian 指向被告,检方在 WA 只找到一个 shi letian 或 letian shi
- 被告如果没有去过 dicks,可以直接通过信用卡号,发卡机构,消费记录来否定,打掉指向被告的唯一身份证据
- 被告否定的方式是 ”shi letian 和 letian shi 不是同一个人”
当然即使 dicks 影像就是被告也不能证明他纵火了,这点没错,只是这个诡异的信用卡辩护逻辑本身就很可疑了。
肯定还是疑罪从无的,但是明明有更加简单直接有效的辩护却不用,一定要在讨论这个first name的last name的问题,走到陪审团的话被告悬了。
如果不是这个非常反常规的辩护方式的话,我肯定认为这是基于种族歧视的起诉。
如果真是他,确实是不如不辩,或者无可奉告都强点。
又或者Dicks刷的是国内开的信用卡,所以前面说ssn的估计真查不到(我是不是第一个提出这个猜想的,国内信用卡确实是shi letian 姓在前啊)下面这个否定为什么不能成立呢?国内信用卡叫 shi letian的人可太多了
那么我们来脑补下这个故事:
一个叫shi letian拿着国内开信用卡的人当天正好在Dicks消费了,然后不巧又有第三个人在susan家放火;西雅图这边查一个月终于找到一个 letian shi的人,其实人家可能就在家里坐着来了个无妄之灾。
你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而且也许接近真相了:如果这三个人是同一个人,是不是更说得通些?
不过我记得pos机不记录持卡人名字,如果是外国的卡的话,应该很难在一个月之内走完整个流程拿到对方名字,因为需要对方国家的发卡行协助。
而且还是一样的道理:即使是某个中国的同名人刷的中国的卡,那既然被告自己没有在dicks消费,为何不直接出具被告名下的卡的卡号或消费纪录来做不在场证明呢?
开始还以为又是一个陈立人,但是看了细节感觉整个事情都非常racist,亚裔长什么样都分不清楚,检方还顺便想再坑一笔保释金,Karen自己知道她遇见的是谁吗?随便找十个中国码农她怕不是觉得都长一样,不知道教会能不能帮他请律师
泥潭的各位给你名下30张卡的卡号,你觉得还会有31张吗?
消费记录也好,还是手机定位,P1,P2的apple pay随便刷,大家都可以瞬间移动,现在也就只有清晰影像能做铁的不在场证明。
如果真的是国内的叫shi letian的人刷的卡,为什么不可以以这点来辩一下?确实不是自己名字的卡呢?
而且现在是检方你举证哎!你得排出合理怀疑,而不是
就来定罪。
额外信息: 嫌疑人被捕后被审讯了10个小时。嫌疑人自己主动说了很多东西(包括否定有信用卡以及否定去过Dicks)。很可能是嫌疑人当时就没叫律师,就说了一通。现在有律师了,辩护策略就比较被动了,只能顺着嫌疑人的陈述来了。
有三大信用局的记录可以出具啊,三大里都没有这张卡的话可信度巨高。我现在不是铁定认为他有罪,只是觉得有简单的不在场证明不走非常反常。
反了
信用局区分人不是按照人本身,而是根据信息去综合一个人。
信用社会体系没有单独分辨一个人的能力,除非加上生物信息
下一个日期预告:
2025年8月21日 01:00 PM — Omnibus Cale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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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审前综合听证(Omnibus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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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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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刑事案件中一个关键的审前程序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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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检方与辩方)需在法官面前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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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成证据开示(dis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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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计划提交排除证据动议(motions to sup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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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排期上的变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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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准备好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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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协商认罪(plea bargain)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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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也会讨论专家证人、证据争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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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方有义务证明证据链完备,但是辩护方不需要呀。信用局如果没有记录,那球就可以踢回到检方了。
,反正你就是不信 西雅图 letian shi真的就没去过Dicks;
包括 shi letian我也给了你一个合理假设,可能是国内来的人刷的国内信用卡。
这个呢?不是说信不信的问题,而是他在每一步都在有更优选的情况下,选择一个最奇怪的辩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