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e people search我还搜出一个住在加州的29岁的同名letian shi。不知道检方和辩方要不要调查一下。
鉴于被拖的车是受害人的而非被告的,再加上被告是比较少有的和教友合住的基督徒,我确实有点想不通他的作案动机。如果是一时兴起随机纵火,岂不是有遗传性的犯罪行为。
后续继续关注这个案件。
感觉有一定的争议和话题性。虽然热度不如湾区杀妻案。
- 如果凶手不是被告。那么警察和检方存在重大过失,冤枉无辜华人。
- 如果凶手真的是被告。那么看似性格好,青少年就积极在教会活动,在美留学在科技大厂工作的华人教徒,居然会阴暗地纵火报复美国老太。这是怎样的双面性格?
8月21号更新!
在不同媒体里提到,被告有蓝色 northface 衣服
有人给理一下控方认为他纵火的motive是什么吗,之前不是说被拖走的车不是他本人的是被害人的?
目前没有给媒体透露动机分析。
假设shi就是纵火人:
有的人大脑前额叶受伤容易变成 Conduct Disorder (品行障碍)或 Acquired Sociopathy 获得型反社会人格,易怒,易纵火、强奸、虐待动物。
但看教会所述他好像又从来没表现出相关症状。但如果是获得型反社会人格,平时是可以保持正常的,只有被激发(重大应激、人生变故、争吵、嗑药、熬夜)的时候才会表达出来。
我认为不排除这种可能因为
- 警方认为监控里的人有连续两次相近而不同地点的纵火,且地点并无明确联系,可能不是蓄意选择的。这种情况下,密谋报复的概率就小了很多。
- 从卧室搜获了助燃液,但警方没有特意强调数量,只说和监控里一致,可能非常少,同时嫌疑人没有把它处理掉,因而也不像密谋已久的作案行为。
我觉得接下来的核心证据会在
- 信用卡归属
- 他身上、鞋子、背包有没有纵火痕迹的残留,无论是助燃液,还是事发附近的灰尘或碎屑,尤其是如果残留形态能推断出是在纵火时才可能发生的话。
如果同时有1和2成立,那被告的辩护就是完全撒谎,则即使没有决定性清晰视频证据证明被告本人确实在那时那地纵火,也可能足够陪审团认定有罪了。
假如,信用卡确实是他的,但是确实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他是纵火的,那么大概率会陪审团?
我到现在搞不懂他的辩护策略,因为如果他真的不是罪犯的话,有非常非常多的方式,无论是不在场证明也好,还是各种佐证的证据也好,但是他至少目前还没有用。
但也可能是希望通过 “合理怀疑”就 dismiss,一开始不给所有的证据,以防检方获得了新的搜查warrant而被对方牵着走。但检方真的没有已经拿他的衣物背包鞋做了化验吗?
如果除了信用卡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那应该是走陪审团了,甚至可能无罪,但看目前辩护策略和巧合程度不好说 “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有点old school
如果没有motive的话我感觉检方大概率不会以murder起诉?就算陪审团想判有罪也不可能这么牵强给人家一个premediated murder吧我感觉。如果只是激情反社会想纵火的话大可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 Arson成功率反而更高(老太婆也不是当场死的,是事后在医院死的)。 这两个就算罪成也不会超过15年刑期
不过我觉得实在太离谱了,现在公布的证据都很扑朔迷离,那几个照片根本都不像同一人 很好奇他会怎么解释助燃剂的用途。
照片我仔细看了下,左边的图1和右边的图2还是很神似的(右图2不笑),有可能是不同时期的照片。
是否蓄意谋杀就不知道他什么时候买的助燃液,之前有没有踩点之类的。至于公布的证据如此无语有可能是辩控双方正在等对方出底牌。
随机纵火的话就不是murder了,顶格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华州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一般顶格10年)。加两项纵火罪大概5年?输了最多15年,辩护律师再发挥点作用估计能降个几年?感觉这案子就算罪成也还有很大回旋空间的说。不过我真的很好奇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会怎么解释这些
人才呀
不知道他有没有钱找
不会跟泥潭之前那个被charge的老哥一样找的public lawyer吧 那就可以解释为啥水平那么低下天天盯着信用卡姓和名的顺序了
希望他不挂壁能找到靠谱的律师吧,毕竟人家Amazon的大包+Rochester 本科的人,应该不会缺这点钱。。只看自己愿不愿意能不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
目前看,他的律师是公辩律师:
Brooks de Peyster, WSBA No. 47506
Rebecca Bradlow, WSBA No. 50017
Attorneys for Mr. Shi
所以教会只是在xhs出征?连帮他雇一个好律师都没有?
想问一下哈
比如这个Shi要找criminal defense律师
假如真是他做的,他需要跟自己的律师承认吗?
他跟自己律师承认了,律师会不会作为证据,把他出卖?这里面有个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但是好像又有个说法,如果律师发现client有criminal behavior,是可以举报并作为证人的,不知道这个是不是指与本案无关的其他criminal acts,还是包含这个案子本身
如果不跟律师承认,那么律师也不好帮他defend吧,因为你连full truth都不告诉他,他怎么能帮你defend呢?
这里面的学问是怎么样的?
当然是记录的,每张卡磁条信息都有完整姓名(除非太长了截断了)。所以即使是国内卡也不需要找国内的发卡行,只需要快餐店找这边的收单行就能调出来。你去看看自己刷卡吃快餐的收据,有的会直接把卡面姓名信息打出来。
不能无限“留一手”的,每一轮辩论之前检方所有要当庭呈现的证据要提前先给辩方,反之亦然。随着案件深入可以挖到新的证据,但是也得先给对方仔细读准备反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