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些监控视频公开了吗,还是要定罪了找到嫌犯了才会公开
这些视频证据只会在庭审上公开吧。嫌犯已经被关在king county jail了。
这条路算是被走死了
貌似是,他停车停到老太家门口了,然后老太叫拖车把他车拖了,
我印象中这种local不都是随便停的吗,只要别挡出口,避开邮筒消防栓和禁停标线就行了
为什么第一选择不是拉
并不是,只要当地的居民觉得你影响了生活或者任何其他原因,就可以报警叫拖车
dp:之前小区有个人就是停在车位上,但屁股可能超了一点点就被人举报拖走了;一个同事去参加party,把摩托停在local非消防栓非红线非别人家门口,但附近户主觉得靠近他家,也举报拖走了
有了此案以后 举报拖人车前得掂量掂量吧
前面帖子里的起诉书说的似乎是老太在挪动一辆车?看描述似乎是她自己的车。老太应该不会去碰嫌犯的车吧,何况jump start还需要车钥匙?
合理怀疑只能用来出搜查令,甚至抓人,但是定罪是不够的。AI不可能连这么基本的法治概念都混淆了,也不知你的账户之前跟AI聊过啥。建议用英文问,刑辩相关的法律概念会精确一点。
警察当然可以合理怀疑是他,陪审团有更高的标准,要beyond reasonable doubt。遇到一个用你这里说的这种逻辑的陪审团员就滑天下之大稽。
难道最核心的不是证明自己的不在场证明嘛 拖车时候不是他 纵火时候不是他 他在干啥干啥
辨方既要准备自己这边的证据(并且提前给控方展示),也要仔细看好控方准备拿上法庭的证据有什么破绽、有什么能质疑的漏洞。
每个生物的认知逻辑不一样,如果道德和本性相差更大,差异会更多…
更加上网络上的随意甚至反性格,更不可预测了。
仔细研究后,再谨慎的主观判断,已经越来越少的人这样做了…
更别说,抱着善意多考虑别的方面了
本案有两个现场,1. 公园 2. 受害者的住所。
嫌疑人的动向被拟定为:
从嫌疑人住所出发,于2025年6月3日晚11:47 进入迪克稍后购买了两个汉堡。 12:09到12:28之间步行至公园纵火,12:50受害人住所纵火:
以下四处录像被用作本案合理一句认定书中涉及的重点证据
以及为什么迪克汉堡店的纸袋和饮料容器被认为是本案证据链中的关键证据:
除了样貌以外,如何把拿着白色袋子和饮料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联系起来:
总结:
从文字信息来看并不能完全证明纵火和在迪克手持杯子买汉堡的是同一个人。纵火案相关的摄像头并没有拍摄到嫌疑人手持杯子或迪克白色袋子。
只从文字角度来说,我认为本案证据链不充分
另一个方面是,能否从信用卡的信息来判断用信用卡的人就是嫌疑人本人?
大家也都很清楚给家里的阿猫阿狗开副卡是没有太大难度的。检方有没有在信用卡公司取证?
嫌疑人是可以说身份盗用,那张信用卡和自己没关系的。
我也看了大家上面的争论。明显就是切入点不一样。西雅图所属的国家疑罪从无。需要有完整,充分的证据才能判断一个人有罪。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有决定性直接证据的。
像这样全都是间接证据,在嫌疑人没有认罪的情况下,嫌疑人不会放弃自己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会由十二人陪审团来判断是否有罪,这个是完全由陪审员决定的,法官只负责量刑。
不能说陪审员在看了所有证据之后认为证据链不充分就是给“犯人”洗地吧?
况且潭友们也只是看了很少一部分的证据做出判断的。观点冲突很正常。
再看动机这方面:
事实上这一整段邻居关于动机的描述在我个人看来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它只是一个作为间接证据的口供。无法确认真伪。需要其他直接/间接证据交叉验证才能判断这段口供是否属实。 在实际的调查中也会调查这个邻居以往的经历来看这个人是不是一个Drama Queen。有很多人只是喜欢attention所以当证人,做假证。
这个邻居证人是在7/11做出的证词,描述的拖车事件起冲突的亚裔男性外貌特征。两次纵火都发生在6/26。
在此期间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外貌特征是否只有警方掌握?有没有可能证人是在已知本案被告外貌特征的情况下再做的证词?这些都是没有在本案的合理依据认定书里提到的。
总结:
我认为现在差一些决定性证据来把嫌疑人和凶手联系起来。这个证据可以是:
- 从嫌疑人住所或所属物里找到那张信用卡
- 从嫌疑人住所或所属物里找到视频里的杯子/纸袋
- 从与嫌疑人无关的地区搜查到信用卡/杯子/纸袋,并且在物品上找到嫌疑人的指纹/DNA
这三点任何一点满足我都会觉得证据链充分。只不过这三点并没有在起诉书或合理依据认定书中提及。
我觉得也不是给他洗地,任何犯罪的人都应该得到惩罚,大家也就是从现有的证据和推导提出一些自己的疑问,是不是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
当然也许还有更多的证据没展示出来,我们不得而知。现阶段当然可以把他列为嫌疑人,我们只是在“不冤枉任何一个人”更加小心。
朋友们,我打算申请让seattle警局公开逮捕嫌犯和当场讯问的视频。你们觉得合适吗?(内心os:华人罪案讲解赛道不能只有 警随其后 之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