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网页上,“在香港、澳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内地居民”,“在台湾取得居留身份,已入台湾户籍”,都没有写“个人意愿”,因为这两个一直是强制的,不注销户口就办不了回乡证/台胞证。
只有“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后面写了“个人意愿”。
20多年前的规定一直存在是真的,但是是否被enforce,用多大力度enforce,并不一定。
同一个网页上,“在香港、澳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内地居民”,“在台湾取得居留身份,已入台湾户籍”,都没有写“个人意愿”,因为这两个一直是强制的,不注销户口就办不了回乡证/台胞证。
只有“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后面写了“个人意愿”。
20多年前的规定一直存在是真的,但是是否被enforce,用多大力度enforce,并不一定。
抠中国法规字眼有啥用…
不完全取决于执法者如何执行吗?
而且是当前如何执行
我记得有潭友说主要这一波是为了查人在国内炒美股的那一批人,不过考虑到现在在美国字节跳动的员工也收到通知了,今后估计是要准备扩大化的。现在只能祈祷自己是小卡拉米,那点小钱国内税务部门还看不上,对方也没有真的相信泥潭个个年薪百万。
根据字节员工在网上的零星分享,中国只能dedut交给IRS的税,州税和nyc税不认,也不认401k/hsa(这些在中国都是应纳税收入,但在美国不算入AGI)。交给IRS的税可能还算了SALT deduction。
这个应该是错误信息。州税很多人都说后面字节找的会计公司认了,一开始他们没搞清楚,所以最早的一些人没认。现在应该是认的。
而且这次字节发的邮件里说可以自己找自己的会计公司报税,不用强行跟着公司的要求走。(用公司的就免费)
自己象征性补一点估计就行了,目前差一些401k什么的国家也管不过来,有人交就不错了
认州税就还好,只有WA/FL之类的无州税州居民要补很多
对,加州问题不大,至于WA的,祝他们好运
我和ChatGPT讨论半天. 结论是不会扩大化.
1.TikTok是为了合规,不得不搞的严.
2. 大陆是很难搞美国工作党. 人身和资金都不在管辖范围内.
3. 大陆需要 海外工作党 当桥梁纽带. 收税会逼这批人弃籍.
4. 接受采访的官员,多次提及海外投资收入,坚决不提海外工作党
但如果你自投罗网,主动招惹国税局,或者财产暴露在相关部门眼下,就会惹麻烦
也许吧,不过得做两手准备。美国税收历史上,很多政策一开始也是临时的、局部的,后来还是变成了永久的、普适的
不抠字眼. 不类比. 这俩对大陆政府无效
其实都不重要
东大是个人治国家 ![]()
对 研究这些文件我觉得意义不大 到时候文件下线再弄一个新的文件上来就行了
然后看到泥潭投票个个5m以上,直呼发财了 ![]()
以及最关键的,收入高的都买加州纽约,本身税高导致补税没几个钱,所以其实收益不高。所以主要打击国内超美股的,这是完全没被irs薅过的![]()
早革命不如晚革命,晚革命不如反革命。
泥潭太多读了太多书又从没在国内工作生活过的人,中国的国情就是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给我抠什么法条。
早就说过了,别跟中国大陆抠字眼,我去退户口直接就给我拒了 ![]()
法律和实务上都很清楚,没有退户口就是中国税务居民,这条规则一直是清晰的,请先学习下面两个案例。不要觉得没抓你是心善,大概率只是因为你的数据没被交换回去而已。
案例1:
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李乐告诉财新,他在6月底收到户籍所在地湖南某市的区税务局电话,被告知自己出现在2023年度有关名单上,须自查境外收入。此后他与税务局人员多次微信沟通,对方说明了境外股票转让收益、股息分红在中国境内按20%纳税。李乐把自己在富途的每一笔交易明细都发给税务局人员,最终明确2023年度港股和美股交易加总为亏损,并且分红到账时已由券商代扣30%的税,因此无须再补税。
前述收到户籍所在地湖南某区税务局电话的李乐告诉财新,他与税务局人员确认过,因为他仍保留中国户籍,就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前述接近税务总局人士对财新表示,中国个税法是属地属人法,依据户籍判定税收居民,这条规则一直是清晰的。
案例2:
如今有不少人在持有中国护照的同时,也拥有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留权,他们绝大部分时间在境外生活和工作,已就其境外收入向当地政府缴税。他们是否还应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呢?
《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对“183天”的量化标准,一般没有争议。然而税法中的“住所”,并非拥有产权的住房,而是法律上的“习惯性住所”,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在此标准中,“户籍”和“家庭”很好理解,但“经济利益关系”往往缺乏量化细则。
“加比规则”常被作为认定税务居民的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发布的《“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应依次按照当事人的永久性住所(包括长租)、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所在国等标准,确定他在税收协定下的税务居民身份。“加比规则”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在香港某企业工作超过五年的周庭告诉财新,他曾于2023年通过公司收到华东某税务局的个税补缴通知,要求他补缴2020年度至2022年度的个税。他主要的应纳税所得是在香港受雇所得(工资)。
周庭认为,虽然他仍持有中国内地户籍,但已是香港优才计划持有人,在香港租赁住房居住多年,每年在内地逗留亦远不足183天,且子女已在香港就读,主要工作、家庭、经济关系均在香港,还计划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按《个人所得税法》定义和“加比规则”,可以认定为中国香港税务居民,而不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于是他通过律师,以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连同其他证据,申请税务居民身份的重新认定。
不过,华东地区的税务当局仍裁定周庭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要求他就有关年度香港工资收入在中国内地补缴个税,仅根据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将在香港已缴纳的薪俸税进行抵免。以其彼时工资标准,扣除香港薪俸税标准税率15%,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达30%,即以内地个税累进税率最高45%扣除香港薪俸税税率15%。
周庭收到的回复中写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持有中国内地户籍也就是中国内地身份证的个人,会被认定为内地有住所的居民个人,不论在内地逗留天数长短,均需要就全球收入纳税。
叶永青称,“加比规则”和税收协定真正应用起来很复杂,基础理解要参照各类具体情形,且基层税务机关对认定标准的解读或有区别。
在地方税务当局的实操中,中国内地户籍常被当成最核心的裁定标准。
我表示大为震惊
到时候就是专管员和关系,这两个关键词
这么多长篇大论,不说没用,基本等于0
“需说明的是,当前境外所得征管的核心仍聚焦于财产转让、股票股息等,而非工资薪金类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