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了 SRE 的 DNN-3 和《Ley de Nacionalidad》,普通“por residencia”路径写的是申请日前 últimos cinco años inmediatos anteriores,也就是最近 5 年居住;同时 Ley de Nacionalidad 第 21 条写的是,临时离境一般不打断居住,但如果发生在申请前 2 年内且累计超过 6 个月,就会影响居住。
想请教一下:对于第一次就是 PR 的情况,是否可以理解为“持 PR 满 5 年 + 最后 2 年离境不超过 6 个月”即可?还是 SRE 实操中会要求整个 5 年都有比较真实的墨西哥居住痕迹?
比如前 3 年主要在境外,但 PR 有效、INM 地址正常,最后 2 年回墨西哥稳定居住并控制离境天数,这种是否可行?
楼主是在 Cabo 今年 1 月加速拿的PR,现在想提前规划后续入籍路径。想听听实际递交过 DNN-3 或咨询过律师的经验。
